《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2010-04-23 00:00   来源:宣城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依据第十一条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住房公积金帐户结存余额内,支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一年内还款本息总额……。 再请问:“不能超过一年内还款本息总额”,是指原来合同约定的月还款本息额,还是包括自己增加还款的本息额。如:2009年,我根据原来合同约定每月还了本息1200元,全年还了14400元,另外又还了13000万元,全年实际还了27400元。我目前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有4万元,请问现在可以提取14400元,还是27400元?

管理中心回复:

根据上一年实际还款额度,可以支取27400元。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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