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单位是否必须有正规住房公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02-06 11:53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国营企业是否必须有住房基金?要将职工所缴基金连同单位按比例缴的金额一起交到国家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中国北车集团所属北京南口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原铁道部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工厂)的职工每月缴纳住房基金,但是工厂并没有按规定将这些钱交到昌平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而是工厂自己拿着.重要的是职工交存的比例并没有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而是低于国家标准.这样职工的利益就受到损害. 请问这样的做法可以吗?如果不可以该如何解决呢?

管理中心回复:1、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2、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即单位需要将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而如果单位如您所说没有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那么对于该笔资金的性质也是无法定性为住房公积金的。如果单位确实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维权部门说明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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