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第十二条

2010-07-01 19:02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你好! 在之前的咨询中,对于第十二条,所给的答复是:我的特殊情况需要经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认可才行。 所以,我想请问的是:如何就我的情况和管委会进行沟通?是否有必要的联系方式或是邮箱?请告知! 再次感谢!

管理中心回复:第十二条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对您所处情况尚无可以提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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