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不可以不给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0-06-25 13:03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我是一家私企的员工,2009年7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承诺给我上五险一金,但是2009.7-2009.10这四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并未给我缴存,请问这个合法吗?

管理中心回复: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没有试用期一说,跟据规定,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发工资之月开始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的当月工资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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