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未补交

2010-06-16 14:29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我在09年9月与华章出版社签了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中有上五险一金的条款。他们在前几个月并没为我上五险一金,而是在10年1月补交的09年10-12月日费用。但住房基金未补扣。人事的回答是:住房基金是公司提供的福利,给你们已经很不错了。而且,补交起来很麻烦。所以,我的住房公积金是从01年1月才开始扣的。 请问这种做法是合法的吗?我应该怎样让他们补交我三个月的公积金?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您可以采取向管理中心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具体方式如下:1、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2、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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