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单位是否为你补缴在职期间的公积金

2012-07-31 00:13   来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分享到:

问题:我是深圳龙岗某事业单位的临聘工,我在那单位也工作了四年了,但我没等到单位开始为职工补缴公积金就辞职了,由于在辞职前我单位还没有开始为职工开户补缴住房公积金,现在单位要为职工补缴2009年5月至今的住房公积金了,我想问下:那单位是否也必须为我们这些已辞职的人补缴我们在职期间应该给我们补缴的公积金呢?
回复:按照《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20日起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包括户籍和非户籍)都应当缴存公积金,根据您的描述,单位应当补缴2010年12月至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期间的公积金。职工对于单位以前未缴存的公积金,职工可要求单位专办员做补缴操作,若单位仍未按规定缴存的,职工可到公积金中心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职工可到管理部递交证明材料或拨打公积金服务热线86366999提供单位的详细信息如单位名称及单位联系电话,以便于公积金中心对单位开展催建催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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