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应受到怎样处罚和处理?

2010-11-11 14:53   来源:衡水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住房公积金作为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部分,单位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任何逾期不缴、少缴或挪用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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