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4)

2009-01-01 00:00   来源:驻马店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三)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dedecms.com

  (四)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散、撤销的,其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优先偿还。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财政供给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给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时足额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dedecms.com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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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copyright dedecms

  (二)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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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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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内容来自dedecms

  (五)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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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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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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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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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容来自dedecms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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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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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dedecms.com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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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造自往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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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翻建、大修自往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本文来自织梦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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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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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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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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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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