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

2009-12-29 00:00   来源:衡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织梦好,好织梦

(三)奖金; copyright dedecms

(四)津贴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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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班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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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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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copyright dedecms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按规定程序确定,单位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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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与管理中心签订同城委托收款结算协议,并保证每月托收时账户内有足够的余额。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织梦好,好织梦

管理中心每月5日前,采用同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的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对托收未成功的单位,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单位于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copyright dedecms

在财政工资统发中心发放工资的单位,由管理中心委托工资统发中心为各单位职工代扣住房公积金,并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代扣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划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归集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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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dedecms.com

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供相关资料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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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连续两年严重亏损,且在职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提供相关资料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 copyright dedecms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必须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织梦好,好织梦

第二十条  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本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仍应按照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dedecms.com

第二十一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并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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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本文来自织梦

(一)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财政预算或者单位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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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十四条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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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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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本文来自织梦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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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休、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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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四)出境定居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五)调离本市的; dedecms.com

(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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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年以上未再就业且年满45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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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户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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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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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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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管委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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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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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拥有该住房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十七条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十八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基本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资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开展贷前调查和评估,并签订相关合同。 织梦好,好织梦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还贷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内容来自dedecms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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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充分评估风险,经财政审核、管委会批准后才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copyright dedecms

管理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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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必须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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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缴财政后,由财政拨付。 织梦好,好织梦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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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领导,支持县(市)区管理部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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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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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县(市)区管理部的监督和考核,制定具体的监督和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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