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个人信用审核的相关规定

2008-12-15 00:00   来源:衡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关于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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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审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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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防范资金风险,职工申请贷款时,我们将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经查询有以下情况的,不受理其借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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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前有逾期贷款记录的,或近2年内贷款还款有“担保人代还”或“以资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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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近2年内贷款连续逾期(含担保人或担保公司代还)超过6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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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近两年内有信用卡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 内容来自dedecms

    4、信用卡当前有逾期记录的。 内容来自dedecms

    5、近一年内贷记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有超过6次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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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近两年特殊交易信息中有“担保人代偿”、“以资抵债”或“展期”等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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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因贷款、信用卡逾期被起诉的。 内容来自dedecms

    对打印出的《个人信用报告》有异议的,借款人可向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异议,并由数据提供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由个贷专管员审核,报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受理其借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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