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2008-12-15 00:00   来源:衡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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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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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变更、核定缴存基数和比例、结算利息等。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条  本市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文来自织梦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dedecms.com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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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内容来自dedecms

(四)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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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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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必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copyright dedecms

(一)新建制单位应如实填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请示》、《汇缴单位情况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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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必须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四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下限,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须提高缴存比例的,提供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及财务报表,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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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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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确定,由六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dedecms.com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含职工本人缴存部分和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不得突破市公积金管委会每年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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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内容来自dedecms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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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单位应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每月5日前,采用同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上月为职工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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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积金中心每月托收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应缴存额,对未收到款项的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市公积金中心对每月15日前未收到单位上月缴存和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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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财政工资发放管理中心发放工资的单位,由工资发放管理中心按月为职工代扣住房公积金。工资发放管理中心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代扣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划入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归集专户内。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条  单位职工因下列情况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及时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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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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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职工因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 织梦好,好织梦

(三)缓缴补缴的; dedecms.com

(四)其它需要补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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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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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 dedecms.com

单位连续两年严重亏损,且在职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时,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提供相关资料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缓缴。 dedecms.com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报手续。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必须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copyright dedecms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的办理: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交比例(缓缴)审批表》,并提供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书面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定、决议,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及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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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并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备案,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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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职工按市劳动部门公布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仍应按照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免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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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公积金免缴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免缴审批表》,并提供职工个人工资收入证明。 内容来自dedecms

第十四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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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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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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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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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上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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