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2010-10-19 00:00   来源:永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各管理部、业务科室:

根据建设部与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共享方案的通知》及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同时为贷款审批提供依据参考,明确不良记录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有下列负面信息的,中心将根据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因素给予拒贷或减少贷款金额。 一、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材料中未如实填报本人及配偶的信贷信息,未如实填报抵押人及配偶的信息,且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未还清贷款记录,经核查属于主观故意的; 二、发现在贷款办理中,冒名签字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在中心贷款期间一年中,经中心催缴3次以上(以中心电脑数据库或文字记录为准)仍不能按时还款的,被中心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的以及中心发律师告知函和起诉追偿的; 四、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下列情况的: 1、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当月,借款人或配偶有未偿贷款或信用卡欠款当月逾期记录的; 2、最近24个月内有连续逾期记录3期以上(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含6期)且最大负债金额超过3000元的; 3、五年内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且最大负债金额超过4000元的或连续逾期6期以上(含6期)且最大负债金额超过3000元的; 4、五年内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最大逾期期数1期或2期且最大负债金额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在审批贷款金额时,应在其申请的贷款额度和审批最大贷款额度中两者取最低值减2万元。 5.五年内累计逾期10期(含10含期)以上,最大逾期期数1期或2期且最大负债金额不超过6000元(含6000元)的,在审批贷款金额时,应在其申请额度和审批最大贷款金额中两者取最低值减4万元。 6、五年内累计逾期20期(含20期)以上,最大逾期期数1期或2期且最大负债金额超过1000元的。 五、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经济纠纷且属于申请人过错的和犯罪记录的; 六、有债务纠纷未理清或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检司法机关处分的; 七、有赌博吸毒行为的; 八、中心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 九、经中心拒贷的,应在中心个人信用记录中录入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注明原因。 十、本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永州市中心支行备案。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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