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

2010-11-09 15:12   来源:株洲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湘建房改[2006]272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株政[2006]24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建房改[2005]153号)的规定,各市州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具体缴存比例,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最高不超过12%”。你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且经市人民政府考核,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湘建房改[2005]153号文件的规定,同意你市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调整为12%,其它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你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请督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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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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