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2008-05-08 00:00   来源:扬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苏政发〔2002〕87号200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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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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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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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织梦好,好织梦

各省辖市要按照《条例》规定,于今年7月底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省辖市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管委会组成为: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房管(或建设、房改)、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总人数一般不超过25人(南京市不超过30人)。管委会委员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可以连任。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由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和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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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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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对少数资金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的,可改组为分支机构。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各省辖市要按照“冻结(人员编制、资产)、清理(资产、人员、帐务)、审计(认定)、移交”的要求,分清责任,落实到人,分步实施,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规范、调整工作。第一阶段,传达贯彻会议和文件精神,冻结人员编制、资产第二阶段,调查清理,制定机构调整方案。第三阶段,审计认定,办理移交,调整到位。第四阶段,检查验收,总结上报。 内容来自dedecms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属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管理中心聘任。各管委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中心负责人的建议。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中心的人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dedecms.com

机构调整后,原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当地政府委托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规定》(国办发〔1996〕34号)进行管理。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规定执行。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办法出台前,仍按照《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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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帐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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