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

2008-05-08 00:00   来源:扬州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苏建金管〔2005〕298号20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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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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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办法,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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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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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坚持“摸清底数、确定重点、健全网络、强化责任、加强宣传、加强执法、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的工作方针。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奖罚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覆盖全省的归集网络。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努力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家喻户晓。要特别重视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要切实依法行政,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和处罚情况,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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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通称单位)和在职职工(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不含外方、港澳台籍员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有条件的地方,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在省政府没有新的政策调整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10%,企业等其他单位仍各为8%-12%。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必须经过批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应与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保持一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并经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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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表式各地自行设计),并提供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书面报告、职代会或工会决定(决议)、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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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单位自行调高缴存比例的,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并予以纠正,恢复原规定的比例。情况特殊且符合调整条件的,重新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核准手续。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五)各地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及时组织进行本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每年基数调整,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月工资基数在上述原则内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领取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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