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患甲型H1N1流感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暂行)

2010-01-16 04:30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长公积金管字〔2009〕4号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患甲型H1N1流感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救治资金问题,有效遏制甲型H1N1流感在我市的蔓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患甲型H1N1流感职工或家庭成员可依照本规定提取个人帐户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患甲型H1N1流感职工康复后,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可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第四条 办理提取审批手续时,提取人须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卡。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救治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医疗救治费用凭证。
职工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五条 提取额度不超过个人承担的检测和治疗费用。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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