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业务的几点说明

2010-01-16 04:30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 1、职工提供《吉林省地税税控器发票》,可视同为全额购房发票; 2、有效凭证自签发之月起至次年年底有效。 二、偿还贷款本息的 1、可确认每月还本付息额的,不再要求提供还款证明; 2、提取间隔时间以首次提取的月份做为计算时间; 3、同一借款合同的家庭成员每年提取一次(提前还款可二次提取),隔年提取的可累计提取。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持失业证办理,且失业证显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与缴存单位一致的,可不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失业证不能显示缴存单位或提供社区失业证明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工作变动调离本市,而户籍不迁移,提供调令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提供商调函或与新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缴存单位已办理封存手续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四、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 1、对于心血管并发症、脑血管病及并发症、各种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精神分裂、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糠尿病并发症等重大疾病,首次提取后即为备案,再次提取提供当期住院票据或门诊票据即可办理。 上述疾病住院专用收据首次提取可不受一年内时间限制,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未住院治疗的,经中心(分中心)和职工单位审核确认后,按上述要求办理; 2、困难职工患病需入院治疗的,经确认后,可根据单位证明和入院治疗通知书提取5000-10000元。 五、子女入学的,入学前办理提供录取通知书和需交费证明,大学期间以后年度提供上一年度交费收据。 六、符合提取条件的,当日必须办结,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文件需调查确认的,留滞审核,审核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审核结果如实通知职工本人。 七、窗口人员(包括提取审批和复核)对职工的咨询必须耐心解答,要态度和蔼,必须在第一次接件后核对职工提取要件是否齐全,要件不全的,必须一次性告知职工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卡、《申请表》等)。

有用(0) 没用(0)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