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有何规定?

2010-01-16 04:30   来源: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分享到: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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