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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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房金字[200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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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吉市法制[2007]12号) 精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防止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 七条第一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依据本市企事业单位用工情况,对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 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制定如下行政处罚标准: 一、单位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罚款1万元; 二、单位职工人数超过100人不足500人的,罚款2万元至3万元; 三、单位职工人数超过500人不足1000人的,罚款3万元至4万元; 四、单位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罚款4万元至5万元。 本处罚标准已由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织梦内容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