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1-13 23:56   来源:吉林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来自dedecms


吉市政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转发国家审计署审计决定书上报整改结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住房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这对于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拉动地方经济稳步增长,实现我市“苦干三年,经济总量再翻一番”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确定和调整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当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保证按标准规范缴存,不得突破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精神,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认真核定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防止一些行业和部门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为职工乱发津贴、补贴和逃避税收的违规行为。

  三、确保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织梦好,好织梦
  市财政部门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确保本级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是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将本级财政供养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预算中足额列支。各县(市)要从2009年起,确保财政供养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的缴存比例都必须达到5%。二是未实行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要依照《条例》要求,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三是对往年拖欠的住房公积金,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合理安排财政预算支出,力争在三年内予以补齐,做到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加大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行政和执法监察力度,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覆盖面。一是要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工作力度,正常经营的企业要普遍建立制度,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要按照《条例》中的规定,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依法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是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的建户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能,加强执法监察工作,从而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全面落实。

织梦好,好织梦




二○○九年二月二日

有用(0) 没用(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