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0-11-14 13:26   来源:www.0437.gov.cn/gov/   分享到: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一次性结清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本息的;
     (四)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职工出境定居或调动工作到另一地区的; dedecms.com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符合前款(二)、(三)项条件的职工,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夫妻双方一次性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所需证件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期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供售房单位开户行、帐户,转帐支付;
      2、购买现房的,提供购房款全额完税收据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收据,自办理完税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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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收据,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有效;
      4、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批文;
      5、翻建、大修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
     (三)一次性结清自住住房个人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打印的贷款本息余额并加盖贷款行印章(转账支付)。
     (四)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六)职工出境定居或调动工作到另一地区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转证明。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七)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以上各项需提供职工的身份证、证明材料原件(原件复印件一套)、单位签章的提取审批表。
      三、提取程序  
     (一)咨询或查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辽源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东丰业务部、东辽业务部。咨询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查询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手续。
     (二)受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受理大厅或业务部,提交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及相关提取证明。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即时受理或向申请人提交受理回执。
     (三)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即时办理审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即时告知原因或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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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结:受理大厅或业务部,即时或按回执指定的日期,办理现金或转帐支付手续。
      四、提取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负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异议的,可向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
     (三)职工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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