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办法》

2002-04-01 00:00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办法》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gjj123.com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操作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凡属重复帐户、多缴错缴及农业户口职工错缴等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错缴更正业务。该《办法》还对申请的途径、方式、审批的权限等作了详细的说明。(附《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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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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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操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http://www.gjj123.com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业务是指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帐户设立发生错误情况进行纠正的一项业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错缴更正业务: 1、重复帐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帐户,需合并的; 2、多缴错缴:因单位未及时或错误地为职工办理转移、封存或者重复补缴等原因导致多缴、错缴住房公积金,需纠正的; 3、农业户口职工错缴:不属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的农业户口职工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发生过缴存业务,需销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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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入管集中封存职工办理农业户口销户和重复帐户合并业务可由职工个人申请;其他错缴更正业务由发生错误的单位提出申请。如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已转出到其他单位或封管办,应转回原单位后办理错缴更正。如原单位已经破产、撤销或其他原因不存在,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办理错缴更正。 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gjj123.com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致。不一致的,应在信息修正后办理错缴更正。 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gjj123.com

第五条 单位办理错缴更正业务,应事先告知有关职工,并由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提供职工身份证。单位代办的,另需提供经办人员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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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可到建行各支行领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下载《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gjj123.com

第七条 重复帐户合并由建行各支行审核,多缴错缴更正和农业户口职工销户应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在建行各支行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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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重复帐户合并的,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加盖公章)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为被合并的帐号;填写《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加盖公章)和《上海市公积金补缴清册》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为合并后保留的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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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多缴错缴的,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和原因证明。因职工退工未及时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提供职工退工单;重复补缴的,提供汇缴书、汇缴变更清册和补缴清册;错误转移的,提供转移通知书、汇缴书和汇缴变更清册;基数调整错误的,提供基数调整清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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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农业户口销户的,单位应提供情况说明和职工农业户口的证明材料。入管集中封存职工,应出具由封存户管理办公室盖章的个人错缴更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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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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