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参还(冲还贷)与二套房的认定问题(二)

2012-08-06 21:01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您好! 我于07年和前妻买房,当时我并未贷款,前妻主贷,买房后我办理了公积金参还。09年离婚,离婚后将房产过户到前妻名下,并中止了公积金参还。目前我公积金、补充公积金余额正常,每月按时缴纳,再未有支出。 请问,如果我现在再次买房,公积金贷款上限是否受曾经使用公积金参还影响? 因为听到同事说公积金账户只要曾经使用,就会影响下次贷款上限,望释疑! 谢谢!
回复:你的情况一般可按首套房受理,不会影响你的贷款上限。由于公积金网不是具体的认定机构,具体的认定需要到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认定且提供的有效资料相结合,由于每个公积金贷款申请者的具体情况不同,最终套数认定和贷款额度将以实际当面核对借款人的规定资料的贷款办理窗口的结果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6244120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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