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参还(冲还贷)与二套房的认定问题

2012-08-06 18:38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您好!我于07年和前妻买房,当时我并未贷款,前妻主贷,买房后我办理了公积金参还。09年离婚,离婚后将房产过户到前妻名下,并中止了公积金参还。目前我公积金、补充公积金余额正常,每月按时缴纳,再未有支出。请问,如果我现在再次买房,首付是按照首套还是二套认定?公积金贷款上限是否有不同? 贷款利率如何算?谢谢![ 本帖最后由 xiceseraph 于 2012-8-6 18:40 编辑 ]
回复:如果您目前名下无房,那么可以视为首套房。首付30%,90平米以下房屋20%。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有补充公积金40万。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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