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房公积金贷前提取

2012-08-06 09:26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经济房公积金贷前提取需要带哪些材料,单位要开的证明有没有估计格式或表格
回复:已经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的房款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提取申请人在贷款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首先至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查询和确认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携带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理贷款查询单》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复议单》;(3)已按相关规定签订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4)不低于房屋总价款20%的房款支付凭证。职工申请提取共同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户籍证明)、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提取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提取人向相关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时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是统一的,若单位没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单位的经办人可以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购买。

有用(0) 没用(0)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