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或拖欠挪用住房公积金

2006-01-01 16:57   来源:宜宾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1)单位职工要求和监督单位履行义务;

(2)单位职工有权检举、揭发、控告以上行为;

(3)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市住房公积金可责令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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