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补缴问题

2010-08-23 18:35   来源: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问题: 我是去年12月底调到乌市的,现单位从3月份给我发工资,补发了1、2两个月的工资,而公积金从4月份才开始缴纳,以前单位的公积金缴纳到去年的12月底。
请问:
1、我的前三个月的公积金能否补缴?
2、补缴需要什么材料和手续?
3、如不补缴,是否违反《住房公积金条例》第17条规定?

管理中心回复: 孙先生您好!由于工作调动引起公积金欠缴可以进行补交,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开具证明(说明补交原因),填写《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到单位所属辖区公积金管理部办理补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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