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司当月公积金的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10-22 11:22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您好,我2009年9月30日从上一家公司离开,等10月15日发工资的时候(每月15日是公司规定的发薪日),我发现上一家公司没有为我缴纳9月份的公积金,即没有扣除个人部分也没有缴纳公司应付部分,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司为我补交上?

管理中心回复:如果单位为您正常发放工资,就应当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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