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补缴时间的问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及补缴]

2009-10-15 16:02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你好!我和公司满足建立公积金的条件,但我和公司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我缴纳公积金。现在我正在和公司劳动仲裁中,请问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应需缴纳公积金,我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近一年。请问我要追缴的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当月开始计算还是满六个月后开始计算。

管理中心回复: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或者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我中心在执法过程中会具体解决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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