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能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

2009-09-17 10:44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您好: 我想买套二手房,咨询一下我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我是2008年10月16日从上海的A公司辞职,A公司已经给我上缴了10月的住房公积金. 之后2008年11月3日在北京B公司上班,公积金从当月缴纳至今. 另我在 上海的公积金已经办理了消户提取,就是把上海上的公积金自己交的部分提取出来了,之后消户,在2009年5月份. 据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连续缴纳12个月的条件,请问我的情况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么? 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目前,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2)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如果您满足以上条件,则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另外,根据最新规定,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如果您之前在外地缴存过住房公积金,且现在是在我中心下属的具体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管理部的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记录尚不满足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那么在我中心下属的贷款业务部门办理贷款时,只要该职工能够提供外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对于其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我们是予以认可的。在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如果满足贷款的申请条件,同样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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