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1、通常情况下,单位经办人可以在办理汇缴时一起办理人员的增加(减少),除填写《汇缴书》外,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一份单位留存,一份报管理部),将增加的人员相关信息填列在《变更清册》上。并将与人员变更后应汇缴金额也应当相应增加(减少)。 相应的表格需要到开户管理部领取,具体问题建议您向单位经办人员咨询确认。 2、根据规定,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发工资之月开始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的当月工资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