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事宜[住房公积金提取]

2009-07-08 14:03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您好!我是一名08年毕业的学生,08年10月去北京工作,从刚参加工作开始,单位为我缴纳养老保险,从09年3月开始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内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在09年6月我因为家里原因主动提出辞职,不会在北京工作了,单位也同意。想问一下在我辞职后,能否提取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果可以,如何提取?多久可以提出? 问题补充:来单位之前,因单位不解决户口,所以我的户口和档案都托管在我学校所在地的就业指导中心,现在档案和户口仍然在京外。

管理中心回复:1、我中心只负责北京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等业务的管理和政策执行。对于相关保险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保险部门。 2、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具体条件如下:(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职工符合上述相关提取条件,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针对第九条的规定,进城务工人员指的是农业户口的职工。如果是城镇户口的职工,单纯因为离职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需要根据不同条件而定,请说明职工是就以上哪一种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便我们有针对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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