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满足申请条件[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

2009-07-06 13:16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我是一名转业干部,2009年3月到北京地方行政公务员岗位工作,地方工资从3月份发放。部队从2000年开始计算住房公积金,我现在是否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这个条件?还有一个问题,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结婚登记证,我登记时使用的是军官证件号,现在已经领取了居民身份证,是否要将结婚登记证上的证件号改为居民身份证号码?请予回复,多谢!

管理中心回复:1、目前,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2)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根据第一个条件的规定,您需要满足开户时间和缴存时间满12个月且处于缴存状态的条件,单就您的开户时间来说,目前您还不满足开户满一年的规定。 2、如果想将您原来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在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能予以认可,您需要提供您原来部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缴存额等方面的证明,且应有能够证明相关的军官证号码与目前您使用的身份证号码对应的是同一个人的证明文件。这样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您以前在部队的缴存时间就可以予以认可。届时如果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资格,那么您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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