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公积金贷款时算在正常缴费的期限内吗?[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2009-07-06 12:23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您好,我单位09年7月刚开始给员工上住房公积金,想给员工把今年的都补上,也就是补交09年1-6月的,请问: 1.补缴的这六个月,员工在贷款买房时,算在正常缴费的那12个月里吗? 2.前6个月补缴的基数少,7月开始调高了,(如:1-6月按1500的基数补缴的,7月开始按3000的基数缴)可以吗?

管理中心回复:1、目前,只要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具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1)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申请人所在单位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但本人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 提示:(1)上述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2)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时间条件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条件两项必须同时满足。(3)补缴不能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时间提前。(4)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且处于缴存状态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通常情况下,每年七月份进行缴存基数的核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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