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7年4月办理内退手续,查询现在发现单位自2007年4月开始停止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找单位交涉称:企业早在开始北京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时,就制定了企业内退人员在办理内退手续后单位不在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我认为企业内部文件违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请问企业内部文件合法吗?怎样申请单位补缴公积金。本人材料有:内退证明(内退后单位未在办理劳动合同),银行支取工资明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本。不知这些材料是否具备投诉条件。
盼回信
管理中心回复:根据京房公积金中心法规字[2003]42号文件中的规定,从2003年11月起“下岗、内退或类似情况,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您可以直接向单位缴存管理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