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心回复:1、贷款的办理是建立在房屋买卖交易的合法性基础上的,因此,如果房屋交易是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就应当符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范围。另外在此前提下,购房人如果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且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那么我中心应当是准予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目前,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2)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如果您满足以上条件,则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另外,根据最新规定,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