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原单位补足住房公积金[职工维权]

2009-02-06 04:36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我是一名下岗人员,原单位给我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每个月50元,但当时我每个月的工资都有3000多元,这有工资条和工资卡证明。 原单位对员工的缴纳情况分为两种,老职工按其工资的1`2%上,我属于新招聘的员工,新员工则每个月只上50元。请问:1、我能否像老职工一样要求单位给我12%的住房公积金?2、下岗后到找到新单位这段时间,原单位是否还要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很感谢您能给予回答。

管理中心回复:按照中心规定,2009年度缴存比例应该为12%,缴存基数核定原则: 1、通常为上年度月均工资为基数,只有新调入的职工及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当月的工资算基数。 2、关于缴存基数计提办法: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时,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 [2001]1227 号)规定,按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 1 )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a 2000 年 4 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   b 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c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d 过节费;   e 伙食补助。 ( 2 )企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a 2000 年 4 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   b 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c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六部分: 1 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 3 奖金; 4 津贴和补贴; 5 加班加点工资; 6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果你觉得单位的做法和规定有出入,我们建议您先和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果问题依然没有解决,你可以把所有能够证明自己的合同、收入等证据收集齐全,到公积金缴存部门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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