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职工维权]

2009-01-08 01:05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我原本是一家私企的员工,因劳动纠纷与原单位进行劳动仲裁!现在仲裁认定我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08年2月26日到2008年8月8日.因原单位也从来没有为我缴纳过住房公积金,请问我可以持着这份仲裁判决文件去公积金投诉部门申请让原单位为我补缴住房公积金吗?

管理中心回复:对于城镇户口的职工,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果单位应建而未给您建立住房公积金,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或者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投诉所需的资料包括投诉信、身份证明、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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