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政府有无其他强制措施。[住房公积金的

2009-01-04 10:38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您好,我现在所在的公司不予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称以前从来没有缴纳过,我想请问,是否是强制性要求单位必须缴存的?如果投诉,若进行实名制,那我们作为员工的基本利益肯定无法得到保障,有没有其他维权方法?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1、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从99年4月后开始强制执行的(国务院1999年3月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要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单位是否属于必须建立的单位范围;二是职工是否属于在职职工。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果单位应建而未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如果单位没有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向单位营业地所在的管理部投诉;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理了开户手续,那么应当向开户管理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业务网点分布”中查找。或者职工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 2、根据有关规定,管理中心要求投诉人提供反映真实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倡实名投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以证明自身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实际工作中,也出现过在职职工进行投诉时有顾虑,不写实名,担心单位打击报复,不提供必要的反映真实信息的证明材料,这使得管理中心在调查工作中缺乏有效证据,而被诉单位往往采取避重就轻、隐瞒事实、拒不认帐的方式以逃避查处,客观上给调查核实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不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所以,为了维护投诉人本人以及被诉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投诉处理工作,便于查明违法事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中心要求投诉人提供反映真实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调查中,执法人员会按照有关规定,针对案件的进展情况,尽量对投诉人姓名等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的正当权益,我们将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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