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该不该要?

2010-06-29 21:42   来源: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问题: 我想咨询一下,我在现在的公司已工作三年有余,但该公司一直未给所有员工上住房公积金,现由于个人原因需要辞职,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说明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可否要求公司补缴或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有何依据?谢谢!

管理中心回复: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因此,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您可以采取向管理中心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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