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内部控制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2)

2009-04-17 00:00   来源:岳阳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监察稽核科对缴存、支取等业务进行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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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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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贷款业务由贷款管理科负责。贷款管理科应实行统一委托贷款管理,识别借款人信用风险,严格贷款审批,防止违反贷款原则发放人情贷款,防止个人贷款资金违规投向其他领域和用于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贷款管理科设置贷款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核、贷款审批、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岗位,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对贷款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批贷款业务,不得故意绕开调查人和审查人。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按照《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贷款额度、期限,通过征信系统调查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贷款禁入。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贷款操作规范,规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 dedecms.com
  (一)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贷款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二)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借款人实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防止不按程序操作和放宽贷款条件,防止发放任何形式的外部行政干预贷款和人情贷款。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合法性、借款用途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备性,防止借款人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购房合同或虚假证明文件等方式,套取住房公积金,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贷款质量监测报告体系,严密监测贷款质量的变化,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及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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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贷款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不实的责任,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内部稽核审计人员对所稽核的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稽核不力的责任,保证规定的稽核数量和稽核频率;
  (六)管理中心领导层及相关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违法、违规造成的贷款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织梦好,好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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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金调动和国债业务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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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资金调动业务先由部门(科室)申请,经管理中心财务主管和总会计师签具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定。对国债买卖业务和重大资金调动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防止资金的违规流动和违规操作国债导致的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完善资金调动的内部控制,资金的调出、调入应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严格按照授权进行操作。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定的委托合同中,应当载明大额资金的限额标准、调动转移方式及银行执行违规调动、转移大额资金指令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每年年初,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归集和使用情况,编制购买国债的年度计划报管委会审批。在购买国债前应进行事前风险收益评估。在具体买卖国债时,应当有两人(含)以上的人员参与。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对记账式国债,应指定专人每隔15天向中央结算公司至少查询一次债券托管账户上国债余额情况,并与结算代理人提供的交割凭证相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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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对于持有的凭证式国债,应视同现金、有价证券等重要单证进行登记保管,取得后及时存入后银行保管箱,严格领用、交接手续,一律不得用于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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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 本文来自织梦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运用计算机技术实施会计内部控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及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进行核对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对账工作严格按照《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对账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得返回原岗位处理。应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级机构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dedecms.com
  第四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管理中心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机构报告,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中心会计岗位设置应当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明确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的权限,各级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事,凡超越权限的,须经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应当做到账账、账证、账实和账表相符。 内容来自dedecms
  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上报中心领导。
  第四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对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会计人员档案。
  会计主管、会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
  第四十七条 管理部会计主管的变动应当经中心总会计师同意。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严格执行交接程序
  第四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会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会计的管理中心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做到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copyright dedecms
  第五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财务信息,满足监管部门、管委会和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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