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沪公积金〔2009〕47号
沪公积金〔2009〕47号
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下简称租赁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9]3号)精神,制定《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下简称租赁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9]3号)精神,制定《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九年九月十四日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
为了规范租赁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办法。
一、租赁提取的对象
凡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三类对象,均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但须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二、租赁提取的审核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2、有参提人的,还应提供相互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配偶和同户直系血亲关系的户籍证明)。
(二)参提人出具的同意提取确认书(附件一)
(三)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应提供:
(1)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3)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2、符合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应提供:
(1)家庭所有成员(家庭所有成员指提取人、提取人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几种:
① 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附件二)
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提供当年度的纳税凭证。
③ 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提供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出具的职工收入证明。(附件三)
(2)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应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