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查询 “关于调整上海市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原文如下:
六、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从前面一句话,我们可以看出按照法律公司是需要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是否说明包括:上海户籍和非上海户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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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规定中,有“应依法.....”相关字样,这个法律是国家哪一个法律?在法律中是否有说明针对上海户籍员工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而非上海户籍员工根据公司意愿进行缴纳?谢谢! 在本市工作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劳动合同期内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存在漏缴,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另外,根据本年度基数调整的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纳劳动合同期内的住房公积金,无需居住证。如您属于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与单位有劳动合同的员工,从2008年7月1日起单位是应该强制为你交纳公积金的。2008年7月之前的公积金没有强制缴纳的规定,你可以与单位协商为你补缴劳动合同期内的公积金。
经协商,如果单位仍不愿意为您缴纳公积金的话,您可以去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投诉,联系方式://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