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求公司缴纳 2007年2月---2008年6月这

2010-02-18 16:48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2007年2月进入现在的公司工作,当时就要求公司帮忙缴纳住房公积金,公司HR答复是:需要办理上海市人才居住证的非上海户籍员工才可能缴纳住房公积金;因为当时是租借的别人的房子不能提供房产证原件,所以申请被拒了;

2009年3月份拿到房产证后,在2009年6月份终于申请到了上海市人才居住证。2009年6月份开始要求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

2009年8月在和朋友聊天的时候了解到“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后,得知2008年7月份开始企业需要为非上海户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后与公司HR交涉后,公司帮助缴纳了2008年7月---2009年5月 1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

但是公司不同意缴纳2007年2月---2008年6月之间的公积金。请问我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求公司缴纳 2007年2月---2008年6月这段时间的公积金?如果有需要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申请?谢谢!(现在仍在职) //www.gjj123.com


[ 本帖最后由 oscar1105 于 2010-2-19 09:56 编辑 ] 很抱歉,由于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的强缴政策是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所以在这之后的公积金单位是必须为您缴纳的,而2008年7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您只能与单位协商缴纳事宜,如果单位愿意的,那么是可以为您补缴之前漏缴的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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