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
(二)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
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省市户口员工可以不提供)外,还应根据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应提供:
(1)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3)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配租通知》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2、符合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符合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应提供:
(1)家庭所有成员(家庭所有成员指提取人、提取人的配偶和子女)的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以下几种:
① 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提供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应提供当年度的纳税凭证。
③ 处于失业状态的职工,应提供其户口所在街道(镇)出具的职工收入证明。
(2)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应提供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
(3)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即《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无须提供《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4)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本市各区县局私房出租代征点出具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可每半年一次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具体文件可以参见: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试行)》//cms.shgjj.com/gjjcms/html.do/19794.html;
《上海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办法(试行)》//cms.shgjj.com/gjjcms/html.do/19699.html。
详情请向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咨询://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