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部分还款须满一年的疑问

2010-01-21 15:56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我是2009年8月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当年9月开始正常扣款还贷.现在手中有5万元想部分提前还贷.刚才至电农村商业银行,说部分提前还贷要正常还款1年.但是当时农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合同上并没有正常还款1年的说明.请问什么文件上有该说明?如果没有该说明就应该让我部分提前还.否则就是违约.
签定合同前,银行给的贷款合同上没有该条款.借款人也不可能去参照贷款合同以外的文档资料.所以以后应该把这条写入合同中.否则就是欺诈行为.

[ 本帖最后由 kinkikin 于 2010-2-5 15:29 编辑 ]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www.gjj123.com

相关文件请见://cms.shgjj.com/gjjcms/html.do/4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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