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购房公积金提取三个问题

2010-01-14 14:58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版主,你好:
         我现在的单位在上海,公积金每个月还在按时地交了。 2009年12月我一个人在江苏买房,是现房。想提取公积金,有以下问题问一下。

1、 产权证还在办理中,手里有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

2、如果2010年3月份能拿到产权证,2010年6月份携带想干材料和证明,去提取公积金,那提取的是截止2010年3月还是2010年6月份公积金账户中的金额? 提取时补充公积金是否可以一并提出来?

3、如果第一次提取了公积金,那如果上海的单位还在交公积金,那么第一次取完后账户中后来交的钱如果再次提取?

烦请版主回复,谢谢! 1、很抱歉,不可以,办理购房提取时必须提供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办理购房提取需自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的半年内提出申请,提取的金额截止到您房地产权证出来时的公积金帐户余额。 //www.gjj123.com
可以,但需同时提出申请,但所提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的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房款总价。
3、如果您再次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提取您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具体的公积金提取条件为: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申请人应是产权人、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提取有效期限为产证发证日起6个月)
(二)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城镇私房)
(三)离退休或者到达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四)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六)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
(七)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结清提取有效期为结清之日起3个月,结清时已使用公积金的除外) 住房公积金网//www.gjj123.com
(八)重复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合并。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十)职工因下述三种情况: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病、大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十一)职工因下述三种情况: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且月房屋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有用(0) 没用(0)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