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07年7月5日入职,上海市居住证到11月底才办出来,公司只从12月开始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请问这样合法吗?我能否要求公司为我补缴7、8、9、10、11五个月的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另外,根据2008年度基数调整的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果您是上海城镇户口的员工,那么你们单位必须为您缴纳与您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存在漏缴的,可以要求单位为您补缴;如果您是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员工,那么你们单位必须从2008年7月开始为您缴纳与您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存在漏缴的,可以要求单位为您补缴2008年7月至今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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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的开户与缴存不需要居住证,如果您符合上述政策强制缴存的范围,可以要求公司为您补缴7月至11月的五个月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