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公积金提取的问题 谢谢

2009-10-31 10:33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你好:

本人与一朋友 几年前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已无贷款,房产证上有我和朋友2个人的名字,目前我一人居住。

今年,我们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了购房交易合同,并支付了几万元的交易税费,朋友把其50%的权属,出售给了我。并更换了房产证。


也就是 我购买了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问下,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如果您在购买这套房屋时已申请提取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那么在此次部分产权转让过程中是不能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但如果您当时未提取过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那么在完成产权转让获得房地产权证后,您可以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产权人变更后的产权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书(公积金帐户所属单位开具)等材料,在购买部分产权发生的费用范围内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另外,需要提醒您的是,办理提取有时限,即产证发证之日起内的6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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