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补缴标准

2009-10-21 10:02   来源:上海住房公积金网   分享到:

目前很多公司都不会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公积金的缴纳政策还没有像其他社保那么有力度,这就给一些公司空子所钻,我现在提出要原来的公司帮我补缴2008年7月到到2009年8月份的公积金,(我已经于2009年8月离开这家公司)他们答应补缴,但要按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补,还要让我个人再承担掉一半。

正是由于政策实施力度不完善,所以他们才这么欺负我们这些弱势群体。

请告知我要怎么做才可以快递解决掉这一问题。 在本市工作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劳动合同期内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存在漏缴,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根据本年度基数调整的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纳劳动合同期内的住房公积金,无需居住证。另外,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是您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按照上海市统计局的工资计算口径),如您新调入单位的员工话,单位可以按照您第一个月实际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若您对于公积金基数计算仍有疑问,建议您与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联系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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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商,如果单位仍不愿意为您缴纳公积金的话,您可以去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投诉,联系方式://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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